许军珂、温维刚:论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发展||《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许军珂,温维刚
许军珂,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温维刚,外交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5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关键词
国际法 国际法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人类命运共同体
目 录
一、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形成和发展
二、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观的传承与发展
三、中国国际法治观对世界的贡献
四、结 语
论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发展
文明的标志是从武力到法律,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为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国际法治是确保国际社会正义的基础,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二者融合的经典范式。国际法治具有两大维度,一是国际(international)与法治(rule of law),二是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与治理(governance)。在第一维度中,国际与法治处于同一位阶,是传统的国内法治与国际的互动,也就是国际的法治化,或者说法治的国际化。这种泛化强调国际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从一种动态的调整中推进国际事务的法治化和法治概念的普适性。也可以说,国际是对法治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是国际法治;法治是国际的追求和归属,离开法治的国际将难以维系。第二维度是国际法被主要国际主体在国际事务中认可并遵守,即将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础,强调国际法在治理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治理手段之间的协调。因此,国际法治本质是指国际事务基于国际法的法治化,同时谨慎地实施法治国际化。
当前国际法制已完成基本的构建,为基于国际法治形成良好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保障。但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各种国际不稳定因素增加,形成对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冲击,对各国政府而言是一次执政能力的考验。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国际法治观很好地回答了世界将如何发展以及应当如何治理的问题,是中国国际法治观在新时代的发展,其贡献不仅在于增强了所有热爱和平与发展国家的信心,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促进国际社会更加规范有序,同时也有助于延伸法治的国际性,推进国际法治的普遍性。
一、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形成和发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要求按照西方文明标准与其开展贸易、外交和法律关系,并促使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际体系的规则、规范和习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试图通过遵守西方“文明”标准,包括确立外交习惯、采纳国际法,而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文明”成员,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能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事务。从走向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这一过程伴随着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国际法治观在逆境中萌芽,并与国际法治概念一同发展。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滥觞于16世纪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学派(escuela de Salamanca),后随着格劳秀斯等学者的完善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在欧洲的建立而趋于成熟,到19世纪下半叶传入中国时,已经形成以西方基督教文明为基础的国际法制。
新中国成立时面临复杂险峻的国际形势,维护新生政权、确保国家独立、打开困难局面的现实成为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发展的动因,反侵略压迫、民族独立、主权平等等对国际法的朴素理解成为中国国际法治观的萌芽。这一阶段中国国际法治观完成了从主权独立到和平共处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美国要求中国继续承担不平等的国际义务。美国不仅拒绝承认新政府,还“通过美国使馆,向许多国家强调:‘任何主动承认(中国)的行为或者发表官方言论对(中国)共产党人谋求承认的行动表示欢迎,都是有害的’,‘有关西方大国对此应保持统一的阵线’。”为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势力和影响,新中国确立了独立自主、主权平等的国际法治观,形成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在其指导下同苏联和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实现了民族独立,恢复了国家主权。
面对美国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威胁,中国需要借助国际法治,配合朝鲜军事战场、联合国外交战场等,在三条战线上对美国展开有理有力地回击。与此同时美苏为瓜分世界,既对抗又妥协,既争夺又勾结,此时中国国际法治观既要为确保中国政权独立、主权完整提供支撑,又要为中国成为独立于美苏之外的一支重要和平力量、避免局势恶化陷入核战争而贡献力量。为此,中国坚持以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等原则为内容的国际法治观,与各种社会制度的国家进行广泛交流,与一批亚非国家成功建交,并先后与缅甸、尼泊尔等解决了历史遗留边界问题,坚决支持埃及、古巴等的反帝反殖民斗争和民族独立运动,同美国、西欧国家和日本的关系也取得突破,亦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中国国际法治观从一开始就占据了国际法治核心道德制高点。国际法治的关键是国际事务的法治化,其核心是正当性,没有正当性就没有国际法治。全球化背景下,只有共同的根本利益才是国际法治正当性的根基。早期中国国际法治观,具体包括作为新中国外交根本方针的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两个中间地带”思想、睦邻政策等。它们是基于当时国内外形势、为本国利益而提出,但都有“兼济天下”的隐义,从为争取本国发展营造平等互利的外部环境发展到为世界各国发展提供友好的国际环境。因而,从中国国际法治观诞生之初就取得正当性,抑或说有东方儒家印记。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国际法治观的进一步完善
西方主导的国际法制下萌发的中国国际法治观,批判地接受了雅尔塔体系。换言之,中国国际法治观与“国际法治”所追求的国际秩序在方向上有一致性。基于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大形势的判断,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国际法治观演进到和平与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将发展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此时需要为改革开放争取有利的国际和周边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不仅仅是“基于我们自己的需要,当然也符合世界人民的需要,特别是第三世界人民的需要”。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外关系的指导原则,同时衍生出“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作为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执政党和合法的在野党发展关系的普遍原则的原则,为中国国际法治观增加了“政党外交”新内涵。进入20世纪后期,国际形势明显趋于缓和,邓小平提出“和平和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问题”的著名判断,中国国际法治观发挥着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的功能,显著的表现就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授人以渔式”的开发援助。此外,在“一国两制”的提出和实施过程中,中国国际法治观发挥了保障和平、促进统一的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国际法治观不断增强对人类发展的关注度。21世纪初,针对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样化发展趋势,以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新变化,江泽民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了对发展的认识。他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加快发展是赢得主动、赢得优势的关键所在,从而加快了中国国际法治观向发展的转向。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肆推行“人道主义干涉”,日益成为对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主权、安全和自由的新威胁,江泽民提出要“造成自主选择、求同存异的国际和谐局面”,“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凝聚各国人民的力量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了中国国际法治观正当性,为主动发挥其国际关系稳定器作用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大后,胡锦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了在发展核心上从物本到人本的价值转向。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出“走和平发展道路”“建设和谐世界”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反映了世界人民的心声。这表示中国国际法治观不再是单纯被动维护国家利益、为广大国家争取和平和发展,而是以满足世界人民对和平和发展的渴望为己任,主动遵守国际秩序、维护国际秩序、营造和谐世界。
当前,中国正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按照章程和惯例开展互动,通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五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一系列区域组织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为世界提供公共产品,进一步发展出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不仅为中国的各项事业提供保障,还为世界人民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新时代的国际关系对国际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国际法治观需要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直面挑战的中国国际法治观注入新活力,开启了中国国际法治观发展的新进程。
二、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观的传承与发展
习近平的国际法治观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观的核心,它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标志,同时也意味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成熟。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法治思想被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了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三大维度。国内法治提出了国内治理的更高目标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实现长治久安、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涉外法治则立足国内,着眼国际,通过提升对外法治水平,统筹、协调国内国际两个领域,在涉及中国的国际场合既维护国家利益,又增强和平和发展的力量。国际法治则以全人类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促成平等、公正、法治、民主的国际秩序,确保和平与发展不被破坏。
习近平国际法治观的关键和本质是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实现条件和保障。具体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规则三大部分。
从主体来看,国际法治的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虽然国家已不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但毫无疑问仍是最主要的主体。习近平国际法治观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和尊严,不干涉内政,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决策。在非国家行为体方面,坚定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支持上海合作组织等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习近平国际法治观主张各国要维护国际公认原则,号召世界各国要共同捍卫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维护国际法、多边主义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
首先,习近平国际法治观肯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维护。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拥护者,尊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包括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与七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其次,习近平国际法治观要求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从而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国际法治是国际秩序努力的方向,是当代国际社会寻求全球和区域治理的重要手段,共同规则的确立能够提供平等互利的语境和规则导向的氛围,促进各国在聚同化异的基础上合作共赢。当前,世界大变局与新冠疫情交织叠加,面临抗击疫情和复苏经济的双重挑战,各国应当更加坚定维护以国际良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积极开展国际法治合作,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法治力量。
最后,习近平国际法治观是中华文明在21世纪的新发展。2014年,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表达了中国关于国际法治的主张:“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习近平国际法治观中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除了将传统的和平与安全、合作与发展、平等与自由等国际法内涵有机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外,还明确将“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从而为该理念注入了“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发展的第一要义是消除贫困,这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全球性挑战。这个发展是更高层次的发展,不仅是人本秩序,更是全人类共同利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讲话所指出的:“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同12亿多非洲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尊重非洲、热爱非洲、支持非洲,坚持做到‘五不’,即:不干预非洲国家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不干涉非洲内政,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在对非援助中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不在对非投资融资中谋取政治私利。”这个发展还包括对环境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他指出:“我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主张加快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力促《巴黎协定》达成,系统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主张。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协定》,为国际社会作出表率。
三、中国国际法治观对世界的贡献
习近平国际法治观为解决世界经济、国际安全、全球治理等重大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选择,唤起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的重新认识。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面临新挑战,世纪疫情使得不稳定因素倍增,战后秩序受到冲击,西方国家对于自己一手构建起的国际法制“合则用、不合则弃”,致使现行国际法制存在信任危机,国际法治的地位被边缘化,价值难以彰显。习近平国际法治观的产生和发展,从主体、规则、客体等多方面拓宽了国际法治,重振和平和发展信心,促使国际秩序回归理性,呼吁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习近平国际法治观的核心,在早期中国国际法治观基础上,诠释了国际法治的新时代价值追求。国际法治通过国际事务的法治化解决了国际秩序问题,但它只为和平提供可能性,只有发展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强调国际事务的法治化,又关注制约全球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面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战乱恐袭、饥荒疫情,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和总路径,从而围绕和平和发展两大时代主题,为国际法治注入更多灵魂。如果说早期中国国际法治观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被动贡献,是对西方国际法制不合理之处的质疑,习近平国际法治观则是中国向世界的主动贡献,是根据人类共同利益对国际秩序的重塑。
(二)中国国际法治观对国际社会秩序的贡献
客观上,世界重视中国声音,除了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或者说“权力”因素外,更重要的因素是中国国际法治观坚守了国际法治的价值追求,符合广大国家利益,与联合国宪章和原则一脉相承,而且通过它切实维护了国际秩序,为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贡献。
首先,在中国国际法治观指导下,中国参与、成功举办了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向国际社会传达了中国声音、展示了中国方案。联合国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维持者,是国际法治的重要一环。它认为法治是维持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就意味着要遵守国际法规则,特别是联合国的规范和标准。换言之,国际法治的内容应当以一种正当性的法制为核心,取代强权政治和胁迫,从而达到理想的国际政治治理模式。中国国际法治观坚守国际法治的价值,契合了联合国宪章和原则。中国成功举办了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夏季达沃斯论坛、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北京会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G20杭州峰会等重要国际会议,涵盖政治、经济、人权等领域。中国通过会议主题设置、议程安排等,引导问题始终围绕国际法治展开,会议通过的文件,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都有助于厘清问题、管控分歧、达成共识、维护秩序,为和平和发展添加助力。
其次,坚持中国国际法治观,预防、降低、化解了对国际秩序的冲击、影响和破坏。无论是早期还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观,中国都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和负责任的态度,坚持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出现的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降低不和谐因素对国际秩序的影响。在叙利亚问题上,设立特使,积极参与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对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做工作,推动叙利亚危机重回和平解决轨道,避免引发对国际秩序的更多冲击;在朝鲜半岛核问题上,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坚持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提出推进实现半岛无核化与建立半岛和平机制的“双轨并行”思想,为实现平等对话提出“双暂停”倡议,为缓解半岛紧张局势、推动重启接触对话、维护地区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缅北问题上积极斡旋,推进和解进程,在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上提出四点主张;等等。总而言之,对世界上出现的对国际秩序形成或可能形成不利影响的重大热点问题,在中国国际法治观指引下,中国始终坚持平等协商、寻求共识、和平解决,不做国际秩序的搅局者、麻烦制造者。
四、结 语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离不开稳定的国际社会秩序。得益于内部不断增强的执政能力和人民的不懈奋斗,以及和平的外部环境和全球化浪潮,中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发展奇迹。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国际法治观从萌芽、发展到不断完善。在其指导下,中国成功打开了困难局面、维护了国家利益、团结了广大发展中国家。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就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国际法治观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早期中国国际法治观延续和发展,丰富了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理论,为中国更加自信地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不断发展的中国国际法治观更从理论到实践丰富国际法治、维护了国际秩序,为世界作出了贡献。责任编辑:邓 伟------------------------------------公众号学生编辑:刘懿阳初审:麦思敏 刘佳昕审核:吕 万审核发布:黄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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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多米尼克· 麦戈德里克 著 陈吉栋等 译:公共紧急权力与国际法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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